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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债务引发偿还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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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债务引发偿还纠纷


    盐城晚报讯前天上午,读者徐先生来到盐城晚报采编大厅求助帮办栏目,因为他有一件事想不通:杨某欠他1万块钱未还,不久前出车祸死亡后获赔26万余元。徐先生认为他有权从赔款中得到杨某欠他的钱,但杨某家人不同意。徐先生希望通过帮办栏目咨询,他到底该不该、能不能拿到杨某生前欠他的钱。


    原来,去年10月,徐先生与同村村民杨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动了手,徐先生受了伤并住院治疗。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两个人签订了民事调解书,约定由杨某向徐先生赔偿医药费等共计3万元,其中两万元当场付清,剩余1万元双方约定在今年5月30日前还清。今年4月,杨某因车祸当场死亡。杨某的父亲、妻子和女儿通过调解的方式领取了赔偿款26万元。


    “既然他的家人得到了赔偿款,就应该从赔偿款中拿出一万块钱来还给我。”徐先生很想不通:“我向他的家人要钱,他们说人死债烂,想要钱就去地下找杨某要,这不是不讲道理吗?”


    盐城晚报帮办随后与徐先生一起来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劲松律师听完徐先生的叙说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村委会主持民事调解并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杨某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3万元赔偿金,在支付了两万元赔偿款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于杨某未支付的1万元赔偿金,应当认定为杨某的个人债务。


    其次,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近亲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杨某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债权人无权要求杨某近亲属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杨某的个人债务。


    “哪我的一万块钱不是要不回来了吗?”听到这里,徐先生有些激动地说。


    陈律师让徐先生不要着急,继续说道:债权人即徐先生,可以要求杨某的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对剩余1万元的赔偿款承担支付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定力,在杨某死亡后,其未偿还的1万元债务,应当由杨某的继承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我们家不是不给他的钱,只是我父亲尸骨未寒,他就追着要钱,一个村住的,这样要钱,他有些过分了。”杨某的女儿在接到帮办的电话后说:“钱肯定会给他的,他没有必要这样迫不及待的。”


    “我是怕时间长了,他们家更没有人同意还钱。”徐先生对自己的行为也表示了歉意:“其实老杨他人已经去了,什么都没有了,是我太急了一些。回去商议了再说吧。”


    双方在电话中约定,等徐先生回去后妥善解决,不争不吵,让杨某在地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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