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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功能性监管推进中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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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肖斐斐彭博联系人:周基明

《办法》聚焦属地、定位小额、强化出资、约束风险,监管方向与周六金融委会议关于基于同类业务、同类主体进行功能性监管的定调一致。对于网络小贷机构而言,我们判断:1)头部机构:客户基础扎实,有望获批进行跨省份经营;但联合贷款出资比例限制下,未来或将更加依赖消金和网络银行牌照;2)中小机构:深挖体内场景及属地客户资源,需要兼顾监管、规模和效率指标。

11月2日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12月2日。点评如下:

▍主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此次征求意见稿开篇即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资源开展的线上小额贷款业务,预计目前通过消费金融公司牌照、互联网银行牌照开展线上信贷业务的公司不在此文件监管范围。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年11月11日,全国共批设网络小贷公司家(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

▍明确属地经营要求,网络小贷业务规模或受约束,给予三年过渡期安排缓释。

征求意见稿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我们推测即使国务院给予额外批准的“极个别公司”,对于资质要求仍然较高,目前大部分小贷公司均不符合此项标准,故未来面临一定整改压力。此外,文件规定未取得跨省经营资质的公司,将给予3年过渡期进行压降。

▍明确单户贷款上限,约束网络小贷融资客户杠杆率,降低业务风险。

采用“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和“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孰低原则,明确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上限要求;同时要求法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万元。预计未来网络小贷公司审贷环节将增加个人收入水平评估。我们认为,上述要求旨在约束网络小贷借款人债务杠杆率,避免过度消费和债务,降低网络消费信贷系统性风险暴露。

▍明确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小贷公司面临增加资本金、降低融资规模、持牌转型的需求。

意见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意味着小贷公司表内放贷需求增加,尤其是对于前期出资额较少的公司压力更大。结合此次文件非标融资杠杆不超1倍、标准化融资杠杆不超4倍的要求(与银保监会9月的86号文完全一致),预计小贷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应对:1)增加资本金;2)降低联合贷款规模;3)转型申请消金公司和申请网络银行牌照。

▍明确征信相关要求,强化融资客户信息规范统计。

提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系统”。目前情况看,小贷公司相关业务尚未完全接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预计下阶段将加速推进接入事宜。

▍行业影响:规范经营,强化转型。

此次监管总体方向与上周六金融委会议关于基于同类业务、同类主体进行功能性监管的定调相一致。对于网络小贷机构而言,我们判断:1)头部机构:客户基础扎实,仍有望获批进行跨省份经营,但联合贷款出资比例限制下,未来或更加依赖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银行牌照;2)中小机构:聚焦和深挖体内场景及属地客户资源,兼顾监管、规模和效率指标。

▍风险因素:

监管超预期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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